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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霍市监处罚〔2024〕38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01 11:15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市监处罚〔2024〕38号

霍山甄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霍山甄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341525MA8PD3WM7A

 

 

陆洋 

根据我局收到的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霍山甄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大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农药残留不合格大生姜的行为及销售毒死蜱农药残留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12元;3、罚款4000元;上述罚没合451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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