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39号 |
霍山县花乐趣超市三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霍山县花乐趣超市三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WUMA7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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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成阳 |
根据我局收到的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霍山县花乐趣超市三店经销的上海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销售毒死蜱农药残留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以下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015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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