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49号 |
安徽中盛食用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 |
安徽中盛食用油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9134152559426618XG |
孙其轩 |
由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7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 6957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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