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44号 |
霍山县峰林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芹菜案 |
霍山县峰林超市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NBMDC3C |
武平 |
由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六安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你超市经营的小芹菜进行了抽样检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超市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及你超市经营不合格小芹菜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你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82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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