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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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际德茶业购销部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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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际德茶业购销部 |
92341525MA2PEP1E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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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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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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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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