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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霍市监处罚〔2024〕66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09 10:04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霍市监处罚〔2024〕66号

 

霍山县际德茶业购销部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霍山县际德茶业购销部

92341525MA2PEP1E90

 

刘际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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