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城执[ 市容 ]罚决〔 2023 〕880 号
当 事 人 |
名称(字号) |
霍山县诚信志远果业马青静二店 |
姓名 |
马青静 |
性别 |
女 |
年龄 |
37 |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霍邱县城关镇三里桥村窑四组 |
联系电话 |
18857883690 |
||||
单位名称 |
╱ |
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23日11时14分,我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霍山县诚信志远果业马青静二店(经营者马青静)在霍山县衡山镇新天地广场125号门面“诚信志远果业”店门外堆放一台甘蔗削皮机、一台甘蔗切割机、二个遮雨棚、一台电子秤、十二个塑料筐和五捆甘蔗、八筐桔子、二个菠萝蜜、十八箱核桃,店门外人行道上堆放甘蔗皮,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销售水果和小食品,占地面积为3平方米;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当事人霍山县诚信志远果业马青静二店(经营者马青静)工作人员杨向阳未能提供该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行为的相关审批手续。且当事人霍山县诚信志远果业马青静二店(经营者马青静)于2023年11月3日就在霍山县衡山镇新天地广场125号门面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订了《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询问(调查)笔录等取证方式固定了当事人霍山县诚信志远果业马青静二店(经营者马青静)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行为的相关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2)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霍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