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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
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9-06 14:50 信息来源:监督股  字体:[  ]

霍山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

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等要求,推进和规范霍山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解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霍山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及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可公开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决策公开

1上级政策。公开国家、省、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2本级政策。公开:(1)意见征集及反馈。①意见征求公告(函)及征求意见稿;②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活动情况;③意见反馈、采纳情况。(2)集体讨论决定。①公开专家论证情况;②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情况;③集体讨论情况(会议纪要)。

(二)执行公开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开:(1)政策文件。即县里下发的政策文件。(2)交易规则与参照文本。①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通用参照范本;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业务工作流程图。(3)审批核准备案。即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情况(备案汇总表)。(4)招标公告。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补充公告。(5)结果公告。①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②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6)合同订立与变更。①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合同工期等主要条款;②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情况。

2、政府采购。公开:(1)采购政策。①公开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②公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③公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采购项目公告。①公开采购项目预算;②公开采购项目公告;③公开采购需求;④公开采购项目文件。(3)结果公告。即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4)合同备案与变更。①公开采购合同;②公开合同变更信息。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1)土地供应计划。①公开国有土地供应计划;②公开国有土地供应调整情况。(2)土地规划条件与使用要求。即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与使用要求。(3)出让公告。即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4)成交公告。即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结果。(5)供应结果。①公开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②公开土地出让合同发生的变更、收回土地决定书、合同解除通知函、违约行为处理。

4、矿业权出让。公开:(1)矿业权登记。①公开采矿权评估报告;②公开采矿权许可文件;③公开矿产权出让批复文件。(2)出让公告。即公开矿业权出让公告。(3)审批结果。即矿业权审批结果公示。(4)项目信息。①公开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的矿业权出让合同;②公开矿业权出让合同变更信息。

5、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农村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公开:(1)交易规则。①公开本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制定的产权交易规范性文件;②公开本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制定的产权交易通用参照范本。(2)交易公告。①公开产权项目交易公告;②公开产权项目交易补充公告。(3)成交公告。即公开产权项目成交结果。(4)合同备案及变更。即公开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

6、其他交易(PPP项目)。公开:(1)交易规则。即公开PPP项目规范性文件。(2)交易公告。①公开招标项目预算;②公开招标项目公告。(3)成交公告。即公开招标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4)合同备案(合同变更)。①公开招标合同备案;②公开招标合同变更信息。

(三)管理公开。

1、行政处罚。公开:①公开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矿产权出让、产权交易等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处罚依据、工作流程、裁量基准等;②公开处罚决定书。

2、市场主体信用。公开:①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信息;②公开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③公开各方主体信用奖励等信息

(四)服务公开。

中介服务。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矿产权出让、产权交易涉及中介服务单位名称、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

(五)结果公开。

评价评估。公开:跟踪反馈、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会民意调查、督查审计及问题整改情况。

(六)政策解读

1、上级政策解读。公开:上级政策的领导解读、专家解读、媒体解读等,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2、本级政策解读。公开:本级政策的领导解读、专家解读、媒体解读等,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七)舆情回应

1、互动渠道。公开:①公开咨询及投诉电话;②公开在线咨询投诉及网上建议渠道(书记信箱链接)。2、回应关切。①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回复情况;②公开公众投诉、反映问题调查、研究、处置情况(可将书记信箱内容复制过来);③公开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部门或个人直接呈报办领导个人的非规范性工作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政治、外事活动等其他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主体

第六条  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牵头单位为公开主体;本领域发布内容涉及的乡镇、部门、行政村为责任单位。

第四章 公开要求

第七条 标题格式要求:以正式印发的公文标题为准,涵盖发文单位、事项、年度等,不得简化或删减标题文字。

第八条 正文格式要求:除含有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应不遗一字地公开,不得以附件方式公开,确需对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删减除外,另结尾需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第九条 网上公开元素要求:涵盖发布机构、标题名称、文号、组配和主题分类、索引号、发布日期、有效期、效力状态(有效、失效或废止)。

第十条 涉密与隐私保护要求:严禁公开涉密事项,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要做技术处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报县政务公开办及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单位协调会商。

第六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霍山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专题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五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县政务公开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负责同志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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