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4-03 07:23 信息来源:公管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日

 

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通过招标人推荐、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凡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推荐3至5家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被推荐的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共同监督下,随机抽取1家作为该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固定价摇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民生工程为100万元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四)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条 招标采购下列货物、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固定价摇号方式进行。采用固定价摇号方式的,招标人可在小型工程投标企业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方。小型工程投标企业库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该企业库由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四大类组成。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不超过原项目核定概算的10%);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以上第(一)项中,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工程项目可先行实施,但应在实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善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非进场交易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各招标采购单位应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为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巡察。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符合使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应按示范文本执行。逐步推进招标投标全程电子化。综合评分项目招标文件没有示范文本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复杂程度及预算金额情况,可采取挂网公示、部门会商或提请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文件审核机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再由招标人实行内部二级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对重要、重大招标项目,招标人难以把握的,可以书面提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商或论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部门会商或专家论证的意见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程序重新组织会商或论证。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区域性或部门性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立我县招标文件禁止性或限制性负面清单制度,具体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

 

第三章 评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可以采用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简易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最低价法;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不大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动态标底价法、中位值法;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施工类项目,技术标权重不得超过15%。

简易工程目录、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未纳入技术较复杂或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第十七条 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超过50家(含50家)时,从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进入评审,以控制围标。具体抽取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加强评标专家抽取管理。招标采购项目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之内抽取。公开招标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应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在场签字。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1人。

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可作为监督、见证人员进入评标现场,但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且不得发表任何有失公允的引导性意见。

第二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一)被县级及以上监管部门作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投标的;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被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列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对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四章 暂停、终止和限制

 

第二十二条  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以暂停、终止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招标投标无效: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程序及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可以暂停或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二)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终止招标投标活动。特别严重的可以宣布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除依法依规处理外,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投标人放弃中标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合同备案公开。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合同文本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登记并公开。其备案合同必须体现工期、中标价款、变更情形、处罚措施等主要条款,且必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乡镇(园区)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乡镇(园区)负责合同备案及公开。

第二十六条   强化现场检查管理。招标人应当强化对中标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场检查,并在开工后30天内就施工企业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为中标企业具有人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现场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形,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二十七条   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禁止或允许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要求拨付资金。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县审计局的审计(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载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审核结论或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

公开招标的项目,无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进度款支付、结算等手续。

 

第六章  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予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或参与审定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管理职责、备案管理办法;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纠纷;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标后监管;牵头重要招标文件的公示、会商和论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照职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预算审核、跟踪审计及价款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作为项目全过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招标全过程负责,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职责。

 

第七章  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一)依法应该招标而擅自决定不招标、或假借政策规避招标的,经提请县政府同意,由原审批机关暂停招标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二)依法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而未经审批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该项目。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三)依法应该进行招标而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以化整为零等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重新招标或收回资金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或者不按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而违规代理的,按《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参与我县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务人员渎职、腐败行为的监管。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