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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9-24 09:56 信息来源: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体:[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9日

 

 

 

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自中标结果确定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施工类项目。中标人承诺的、在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发生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是否全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是否执行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否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是否配合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结算、决算审计等。

(二)货物类项目。中标人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招标重点评审参数及技术规范书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等情形;是否兑现招标文件特定条款要求以及投标承诺。

(三)服务类项目。中标人承诺的、在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发生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是否全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中标人配备的相关设备与投标文件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降低服务标准;是否按约定期限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是指按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招标人)。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是标后履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承担法定职责和义务,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及相关招投标资料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二)按约定提供合同履行必要条件,按程序办理合同款支付。

(三)建立并执行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约管理,发现中标人承诺的、在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等违约情形的,应立即约谈中标人包括约谈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督促中标人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7日内将不良行为记录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四)发现中标人属于借用他人资质投标获取中标的,或者发现中标人属于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同时移送住建等资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五)组织监理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进度滞后的,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行业主管隶属关系移送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发现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应当在7日内按照行业主管隶属关系移送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对情节严重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七)发现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项目单位不得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追偿。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本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情节严重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八)发现中标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立即督促中标人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在7日内移送生态环境保护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九)合同履约完毕,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结算;

(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在履行标后履约主体责任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违规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依据未依法备案的合同支付合同款;

(三)违法违规同意更换主要设备、材料、货物;

(四)违法违规同意变更关键岗位人员;

(五)隐瞒中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不按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违法违规插手项目转包、分包等;

(七)违法违规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渠道或供应商;

(八)违法违规变更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条  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应在合同履约完毕或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对中标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约、质量、安全、进度、环保达标、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并在7日内将评价结果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送的合同履约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7日内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依法查处,并自处理、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处罚决定反馈给项目单位,同时将处理、处罚决定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对合同履约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与信用平台共享。

第七条  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标后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实现联动激励和惩戒。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单位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并依法监督该信息在交易活动中应用。

第八条  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发现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标后履约现场管理责任的,应当立即责令其整改,属于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应当在7日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责任或发现问题后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应当立即依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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