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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税务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沿用)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18 10:02 信息来源:霍山县税务局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审查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节审核。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局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网站等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内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公示时长为长期。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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