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权责清单

2021年霍山经济开发区权责清单目录(完整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7-25 10:24 信息来源: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
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3.
调解阶段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渠道。
4.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予以受理的,
    3.
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
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4.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报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土地;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
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
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阶段责任:向相对人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阶段责任:由政府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的监督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将行政强制措施交由无权行使权力机关的;
    5.
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