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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12-05 00:00  字体:[  ]

霍山县农机管理局

霍山县财政局

  

霍农机(2017)56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财政所、相关农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特制定了《霍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现予以印发。

                            

                          霍山县农机局                             霍山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霍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产销企业违规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事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有序实施。现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均有权向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农机、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二章责任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应当遵行诚实、守信、遵规、守法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参与制度。购机者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补贴申请材料和购置及销售的产品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正确宣传补贴政策;

(二) 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三) 规范准确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四) 对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县农机部门,并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加强整改;

(五) 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六) 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应保证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在已补贴的产品退(换)货时,应主动报告县农机部门、县财政部门;

(七) 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置;

(八) 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九) 按照规定进行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工作;

(十) 承但政策法规明确的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八条 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  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严禁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三)  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四)  不得组织或煽动购机者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 不得违规办理或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六) 不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补贴产品;

(七) 应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配合监管;

(八)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的同一产品享受补贴的与非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价格不得有明显价差;

(九) 不得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十) 不得有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严禁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在生产、经营、补贴申请等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报送虚假补贴产品投档材料和信息;

(二)向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上传虚假补贴产品信息;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更换铭牌,冒充其他补贴产品,以小套大;

(三)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标志或标识,与其产品真实情况不符合;

(四)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六)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条 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加强对补贴产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补贴申报、产品信息上传录入等管理制度,提高补贴产品管理水平,并对其补贴产品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分类

第十一条 按照违规性质,农机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等四种类型。

第十二条 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轻,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小,非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四)未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五)违反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三包”规定,引起投诉;

(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一定危害,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的;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的;

(三)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进行书面报告,尚未申报补贴的;

(四)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五)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反“三包”规定,造成集中投诉;

(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 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重,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已经申报补贴的;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的;

(三)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在第一时间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

(四)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五)销售的产品与鉴定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 产品等;

(六)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七)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八)替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九)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十)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明显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

(十一)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告知当地农机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十二)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 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严重危害,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已经造成不良后果,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三)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四)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退款的;

(五)经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针对四种类型的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县农机主管部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警告、通报、暂停、取消、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较轻违规行为的处理。符合处理细则第十二条第1至6款的行为,采取警告、通报等措施,限期整改;其中符合第十二条第3、第5款行为,限期未整改的采取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督促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符合处理细则第十三条1至2款行为,县农机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并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符合3至6款行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同时,建议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措施,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符合处理细则第十四条1至12款的行为,县农机主管部门建议省、市农机主管部门采取对产销企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退回违规取得补贴款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1-7款行为,加处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对参与严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四)对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在上述处理基础上,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处理决定,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农机主管部门作出。

  第十八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职责与流程

  第十九条 县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

(一)受理登记。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对群众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县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处理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县农机局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以及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股室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查处领导小组,针对有关调查情况,研判违规性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机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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