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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六安市2021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5-24 10:20  作者:六安市医疗保障局信息来源: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实施方案》先后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县区医保局意见,并通过我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局印发《六安市2021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四、工作目标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五、主要任务

(一)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1、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脱贫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对实行按病种付费后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以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各种补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三)救助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脱贫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脱贫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合规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四)救助方式

1、参保补贴。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脱贫人口等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脱贫人口按80—90%给予定额补贴。当年年度内应完成下年度参保资助工作。

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健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六、创新举措

结合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意见,制定六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制定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推动目标任务落实;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认定,协助做好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扶贫部门负责脱贫人口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二)提升服务水平。各部门间应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严格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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