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申报、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公示、发布等程序,科学制定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的新增中药饮片目录,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三条 新增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炮制规范,并满足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新增中药饮片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医疗机构对申报的中药饮片安全性和有效性负推荐责任。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符合国家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证明。
第五条 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进行测算后,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推荐品种。
第六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设区市推荐的中药饮片,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评审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遴选,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制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新增中药饮片目录。
第七条 以下中药饮片不得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三)《国家医保目录》明确不予纳入医保支付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
第八条 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中药饮片,可临时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原则上新增省级中药饮片,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于部分价格较高的中药饮片,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第十条 新增中药饮片,由省医疗保障局向国家医保局申请相应的中药饮片编码,并纳入全省统一药品目录数据库。省医保中心及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数据新增、变更、清理等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中药饮片采购机制,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加强医保用药管理。
第十二条 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中药饮片等医保药品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利益回避、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