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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考评制度(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06-12 10:23 信息来源:市数管局(政务服务局)  字体:[  ]

各县区数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考评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8日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务信息考评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机制>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6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优秀信息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16〕17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范围为:各县区数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各县区数管局、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信息审核,督促信息员及时报送。凡是上报的各类信息必须经过审核把关,务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文字简洁。未经整理、审核的信息不得直接上报。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和敏感类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科室)要确定一名以上专(兼)职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科室)信息由统一信息员及时报送至指定邮箱:1023182532@qq.com。每条信息应注明撰写人。

第五条  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完善决策的意见建议);围绕全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各部门职能,及时总结和报送一批经验总结类、深度调研类、意见建议类和重大工作成果荣誉类等信息;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典型经验、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其他约稿信息等。

第六条  各县区数管局、局属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8条,局机关各科室不得少于4条。市数管局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审核,在市数管局网站发布,并视情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第七条 根据单位(科室)报送信息采用载体的不同和是否得到领导批示,分别给予计分。

(一)被市数管局网站、市政府网站采用的,1条计5分。

(二)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1条计10分;有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同一条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可重复加分。

(四)被省数据局网站、省政务服务网、省局《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简报采用的,1条计15分;有省局领导批示的另加15分。同一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可重复加分。

(五)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1条计30分,获省级领导批示的信息加30分。同一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可重复加分。

(六)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1条计50分,国家领导人(含国办领导)批示的信息加50分。同一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可重复加分。

(七)未完成月度报送任务的,每少一条扣5分;对迟报、漏报、误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每条扣10分。

(八) 同一信息被上述多个机关同时采用,按最高分值计分。

第八条  实行信息报送工作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及时通报各单位、各科室信息任务报送和采用情况。通报结果直接送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知。按县区局、局属单位、机关科室全年累计得分排序,每年评出全市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3个、先进个人5名,予以通报表彰。

第九条  凡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撰写人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撰写人员一定的奖励。同一信息多次采用不重复计算,共同撰写的只计第一撰写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市数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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