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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3-28 17:06  字体:[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长效护理补贴政策机制,缓解和改善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困难,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及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三章资金分担与拨付

      第八条  3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与贫困县按6:4比例分担,其他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自行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保障工作经费。

      第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残联根据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重度残疾人人数和一定比例及时预拨省补助资金。各地每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及所需资金等情况,上报至上一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省级根据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实际享受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据实结算。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护补”。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包括申请审核表原件和补贴花名册。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走访复核、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

     从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上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位。各地的工作方案要分别报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1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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