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县城乡低保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
我县境内城乡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000元的,城市月人均收入低于370元的,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乡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二、基本原则
应保尽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要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家庭收入测算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农村以年为单位,城市以月为单位),主要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等,具体包括:
四、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要重点做到四查四看,一查居住环境,看拥有生产资料情况;二查健康状况,看有无劳动能力;三查活动场所,看从事职业;四查子女收入,看有无赡养能力。
五、申请审批程序
凡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低保评议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六、保障标准
批准享受城乡低保的人员,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动态管理。
A类家庭:“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等。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270元每人每月
B类家庭: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单亲家庭等。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220每人每月
C类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暂未就业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季度审核,必要时可每月审核一次。170元每人每月
七、资金管理
经批准后的城乡低保对象,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低保证,所享受的低保金纳入涉农资金专户,实行按月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