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农村宅基地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实施条例》。
三、申报条件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无宅基地或原有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落户人员,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四、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
(二)个人宅基地审批表;
(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五)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六)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建房,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五、服务流程
村民预申请→国土所(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建房户完善基层意见和相关材料→国土所(分局)受理并派员现场查勘→组织报批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授权乡镇政府直接审批)→批后监管
六、法定办理期限(利用原宅基地)
乡镇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期限(利用原宅基地)
乡镇5个工作日内上报
八、收费标准
耕地占用税:9.375元/平方米
九、收费依据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