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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落儿岭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宣传项目办理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11-20 00:00  字体:[  ]
霍山县落儿岭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宣传项目办理服务指南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独(双)女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农村独男户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可领取奖励扶助资金。独男户和两女户960元/年/人,独女户1200元/年/人。

从2011年开始,将乙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基本条件:1、没有违反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2、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年可领取特扶资金,其中,独生子女伤残达到3级以上的,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324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4080元。本扶助金领取直至子女康复或本人亡故为止)。

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自2010年10月1日起,政策内生育,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由区财政发放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自觉落实上环、皮埋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奖励优惠政策

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16周岁止,每月可领取20元,全年240元的奖励。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放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4、破产、改制企业职工退休,凭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破产改制单位证明等在所在社区(村)申报,由财政一次性给予1500元奖励;城市居民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凭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到所在社区(村)申报,待街道、区核实后,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

(五)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

1、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农双女绝育户的夫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享有原有缴费补贴基础上,区财政增加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500元缴费标准由区财政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六)计划生育家庭紧急救助

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给予约3000元紧急抚慰金。

(七)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

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轻度失能1200元/年/人,中度失能2400元/年/人,重度失能3600元/年/人。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区财政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补助其殡葬费用。

全面二孩政策宣传

2015年10月29日,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意味着长达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结束。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共7章62条。

新条例摘录: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

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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