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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落儿岭镇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6-15 00:00  字体:[  ]

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确认对象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跨区域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医院结算终端对接,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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