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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害类预案】黑石渡镇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09 08:55 信息来源:黑石渡镇政府  字体:[  ]

黑石渡镇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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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乡安委会组成部门职责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医疗卫生救助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调查、总结及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7.2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沟通与协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黑石渡镇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2004〕80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霍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镇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和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村委会和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与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增援能力。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镇安委会、镇直有关部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和村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

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镇安委会,镇安委会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事项的决策;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系。

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村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2办事机构

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镇安委会办公室,镇安委会办公室职责是:承担镇安委会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村和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村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习和交流以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工作;提出组成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协助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承担镇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应急救援的其他工作。

2.3镇安委会组成部门职责

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镇直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镇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镇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它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有关类别事故灾难的应急协调指挥部门: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镇安办负责组织协调。

(2)房屋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镇村建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的应急救援由工程指挥部、水利站等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协调。

(3)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

(4)交通伤亡、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镇运管所负责组织协调。

(5)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镇农机站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7)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由镇供电所负责组织协调。

(8)通信、计算机互联网等方面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镇电信站负责组织协调。

(9)应急通信保障由镇电信站负责组织协调。

(10)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镇派出所负责指导。

(11)应急医疗救援和相应的卫生防疫工作由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协调,并为各村卫生所提供技术支持。

(12)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镇政府办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

(13)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由镇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

(14)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镇民政办和镇劳动事务保障所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镇供电所负责组织协调。

(16)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镇政府办提供支持。

(17)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监测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18)信息发布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镇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村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村委会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乡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在涉及多个领域、跨村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镇安委会或者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需要时报请县安委会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I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III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3较大安全生产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1)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镇安委会办公室、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村委会、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镇政府。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村委会。当地村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镇直有关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村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镇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镇政府。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镇安委会办公室、镇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事故灾难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镇安委会办公室、镇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镇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外侨办、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镇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镇党政办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反馈。

3.2预警行动

各村、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灾难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镇政府,并抄送镇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镇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镇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镇安办及镇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 IV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或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镇安委会办公室或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IV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灾难发生地村委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全力以赴组织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镇安委会办公室、镇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镇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及时向镇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发生事故灾难的村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镇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镇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镇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1.2 I、II、III、IV级应急响应行动

I、II、III、IV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情况。

镇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成立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直至县安委会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IV级响应后,各村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在镇政府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镇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村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村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灾难(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灾害链。

4.2.1镇直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镇安委会办公室。

4.2.2镇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镇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镇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和村委会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相关卫生处置工作。镇卫生院或镇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村委会的请求,及时协助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村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村委会处置能力时,村委会向镇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持,镇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村委会、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持。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灾难原因,评估事故灾难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灾难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和镇政府有关部门。

4.9信息发布

由宣传部门负责组织,镇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镇政府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应急机构批准后,由镇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镇政府或者镇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村委会报镇政府或镇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村委会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总结及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安全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镇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政府,同时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安委会。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全镇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镇政府办公室、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镇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事故灾难隐患和危险源实施监控。

镇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镇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置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通信线路中断,当地村委会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镇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村建立完善以消防员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镇派出所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镇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村委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2.8应急避难所保障

村委会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7.1.1公众信息交流

镇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村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镇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镇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7.2监督检查

镇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对外沟通与协作

镇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县应急机构的联系,在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镇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镇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安办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六年元月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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