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3-28 17:05 信息来源:本级政府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主要是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等)

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5、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1、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血友病、重症慢性病等 。

三、救助标准

1、全额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参合参保。

2、对低保对象参合参保视情给予部分补助。

    3、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统筹范围内费用扣除新农合或医保及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费用全额救助,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

4、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统筹范围内费用扣除新农合或医保及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费用按70%实施救助,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5000元。

    5、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统筹范围内费用扣除新农合或医保及各种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起付线为8000元,超出起付线部分按55%给予救助,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6、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人员患大病或慢性重症,家庭特别困难的,县民政部门视情给予医前、医中救助。

7、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小额门诊费用县民政部门视情给予补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大病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相关证件在所治疗医疗机构申请“一站式”结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救助金额;在县外治疗的,凭身份证、户口簿、病历、结算清单、一卡通存折账号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审核并出据低收入证明后,统一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录入“一站式”系统,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专户按月打卡发放。

五、组织实施

    1、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2、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工作,改进资金结算办法,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3、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4、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还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意见(霍民保[2014]13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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