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18 08:38 信息来源:霍山县太阳乡  字体:[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等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全市新增公共租赁住房8447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1000户;基本建成7631套;分配入住9528套。已竣工并达到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加快配租到户,进一步提高分配率和入住率,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定建。根据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保障需求,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做到量力而行、供需衔接。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组织引导作用,制定完善政策标准,进一步落实土地、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协调、共同参与的合力。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保障需求和住房发展状况,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结合各县区实际,鼓励通过收储社会房源、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保障,促进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相衔接。

三、保障范围和方式、标准

(一)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具体的标准及条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式相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各县区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户型。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房源筹集

各县区可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主要方式包括:

(一)单独选址、集中新建;

(二)从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后按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包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自用土地建造;

(四)购买或长期租赁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

(五)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因产业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 加大财政投入。省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债券等多个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市、县、区政府(管委)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
  2.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政企共建、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运用“限房价、竞地价”、“定设计、竞房价”等方式配建、代建、定向回购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探索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组织合适的项目开展试点。

(二)确保土地供应。省里对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区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落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项目建设和后期管理

(一)严格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积极推广应用配套图集,合理配置不同户型,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基本使用要求。从2015年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在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

(三)健全准入审核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原则,全面实行保障对象、房源筹集、资金使用、申请受理、运营管理“五统一”。要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并优先满足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孤寡病残、烈士遗属、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人员的保障需求。

(四)完善租赁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9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积极推行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制度,完善租金定价机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收入提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确无其他合适住房的,要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加强使用管理。各县区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违反规定使用的,应当责令退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给运营机构管理。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保障居民安居乐业。

六、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本地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督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各级住房保障主管、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管委)的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把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当地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县区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分配使用,以及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实、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确保顺利实施。

(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在线统计和业务流程网上办理,加快建立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审核准确性。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分配退出等各环节信息的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发挥好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五)强化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各县区要以简报等形式,每月向市住保办报送住房保障工作信息不少于2篇,全年不少于22篇。住房保障信息包括主要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做法、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每季度10日前向市住保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良好氛围。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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