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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0-25 11:01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霍政2023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若干规定业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若干

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与服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明晰相关部门职责,全面推进“拿地即开工、开工即开建、交房即交证”,形成监管服务合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聚焦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短板弱项,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销售交付等全过程“闭合式”监管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探索竞争性谈判出让方式,优先考虑没有项目“烂尾”、没有项目有“保交楼”任务、没有物业管理出问题、没有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优质房企。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规划许可、施工放验线、规划核实以及违法建设认定等。

县自然资源局在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前,应提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重点审查房型设计、绿地布局、公建配套、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物业用房、养老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等设计内容,收集各部门书面意见。设计方案补充完善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评审会,报县规委会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县发改委负责商品普通住宅价格备案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地下车位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对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项目,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可暂不受理价格备案。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探索房地产项目地下车位(库)整体验收合格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除应审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售方案是否科学、详细、合理、完整;

(二)预售提供的施工图纸是否与规划报建图纸一致;

(三)预售价格是否不高于县发改委《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回执表》的最高限价。

(四)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可通过约谈、通报、信用管理、暂停预售、暂停网签备案、暂停预售资金拨付、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四)在商品房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五)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六)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七)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八)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九)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十)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十二)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十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的;

(十六)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外销售的;

(十七)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

(十八)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性能交付使用条件配套设施归属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

(十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七条 市场监负责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处理,并函告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场监负责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的;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将车位、车库等与商品房捆绑销售的;

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商品房销售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八条 商品房住宅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和综合查验制度。

在施工建设阶段,主管部门应严格原材料抽检、抽测制度,加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控制。在联合验收和综合查验前,实行前期查验和业主开放日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全面检查,凭鉴定文书向县住建局提请实施业主开放日。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部门会商研判,确定符合规范、满足要求后,组织实施业主开放日。业主在开放日期间提出的合理问题,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不予组织联合验收和综合查验。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联合验收和综合查验工作,相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市政道路配套(照明、道路)验收、绿化设施验收、排水(雨水、污水)工程验收、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验收、白蚁防治验收、燃气工程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层数、建筑立面效果、使用性质、退距红线、小区出入口位置物业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同步建设、易地建设);

(四)县城管局负责查验配套环卫设施验收;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项目验收;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保设施验收;

(七)县气象局负责雷电防护装置验收;

(八)县民政局负责养老用房验收;

(九)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验收;

(十)县城管局、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查验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完整齐全,以及社区用房验收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安广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各自专项内容的验收。

第九条 县住建局负责商品房项目的交付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项目建设周期、天气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商品房交付时间,防止逾期交付。

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证明》等资料。未达到交付条件,擅自交付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按照《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县住建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应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建立资金缴存、拨付使用、解除监管等审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买受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做到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进行全程监管。未设立监管账户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在解除资金监管前,应审查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施工进度款、材料款等支付情况,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为解决难办证、后期矛盾纠纷等问题,在解除资金监管时,可结合项目实际,设置应急资金和办证保证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暂停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隐瞒方式申请或者套取监管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商品房登记发证工作。县税务局、城管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同步配合做好分户证的办理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交房即交证”。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销售登记工作。

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时,须提前解除土地抵押,或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以上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县城管局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属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指导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及时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县城管局应依法指导属地人民政府及时开展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县城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小区内设立综合执法点,推进综合执法进小区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县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应积极探索小区“停车难”的治理办法,提高小区配套车位的使用率。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市场监、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力度,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通过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理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

县公安局应积极围绕报案线索,调查取证,严厉打击涉房地产开发、施工及销售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以商品房纠纷为名敲诈勒索、扰乱秩序、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032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霍政办〔202011号)自行终止。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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