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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征集《关于印发<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霍山县民政局征集时间:[ 2021-03-18 00:00 ] 至 [ 2021-04-18 11:3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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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规范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征求意见期限

2021318日至2021418日。

三、意见提交方式

1、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2、电话:0564-5022586

3、传真:0564-5022586(民政局办公室)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霍山县迎驾大道西路12号民政大厦三楼社会救助股(邮编:237200


    四、霍山县民政局办公地址

迎驾大道西路12号民政大厦三楼社会救助股


特此公告。

附件:《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起草说明.doc

     霍政办秘〔2021〕30号关于印发《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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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4-502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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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4月19日 10时6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规范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18日至4月18日通过电话(传真)、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公众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文件

 

 

关于印发《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霍政办秘〔202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419     


 

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规范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审批权下放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乡低保审批权,按照低保兜底保障对象认定细则,落实低保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三、审核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和持有居住证常住地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评议和审核等。对于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阅读保障政策知晓单,确认后签定并签字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历和医疗费用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第一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所有递交救助申请的人员姓名、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信息核对。在第一榜公示期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有赡抚养关系的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及时出具核对报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四)入户调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要求乡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五)收入核算。村(居)委会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照《实施细则》进行收入核算。

(六)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传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村(居)委员会或村民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专干、村民组长、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且为单数,对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可以民主评议后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办理时限压缩到收到申请户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纪检工作人员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七)村(居)委会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给予书面答复。

(八)第二次公示。村(居)委会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于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九)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安排人员认真审查,梳理情况,并提交镇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办理审批,整理材料,档案归档。对调查无异议但未及时出具核对报告的,可以先行办理其他事项审批,待核对报告出具后,据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十)第三次公示。对已审批的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组的公示栏,以及政府网站进行末端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保障原因等。

(十一)上报备案。乡镇社会事务办将保障人员名册、每月调整名册及统计表等,报县民政局备案。

(十二)资金发放。县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保障系统导出当月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及保障金额,会同县财政部门,下拨当月保障资金,乡镇经办机构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造册,要保证系统数据、名册与保障金发放数据和名册一致。

(十三)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依托“数字江淮”工程,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

四、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低保系统导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发放金额和乡镇上报的清册,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政策的修订完善、宣传解释和督导乡镇贯彻落实;开展全县低保工作业务指导;强化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应全力支持配合乡镇民政业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低保改革试点工作,主要领导要进行专题安排部署,要明确分工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

(二)强化过程监督。调查环节,强化家庭信息全面掌握。审核听证评议环节,强化家庭信息掌握的准确性。审批环节,强化网上平台信息比对,对有预警信息,逐户核查核实。坚持低保救助对象乡镇村两级长期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真正把“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落到实处。对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坚持动态管理。坚持逐月开展动态管理,重点对贫困户、重病重残户、贫困监测户、边缘户、家庭突发变故户等特殊群体,凡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分类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死亡、平台信息预警经调查核实明显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及时调出救助范围,做到应退尽退。坚持“凡进必核”,加强日常复核,确保每名低保救助对象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信息核查,据实根据政策予以动态调整。

 

:霍山县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图

 

 


附图:

霍山县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图

 

 

 

 

 


 

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为完善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精准性、及时性,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六安市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六民社救〔20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完善特困供养制度,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根据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的;

2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3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4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除外),均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四、受理、审核、审批

(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社会救助专干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村(居)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村(居)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村(居)审核

村(居)受理申请后,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计入审核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乡镇审批

乡镇应全面审查村(居)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履行信息核对手续,应当逐户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栏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应及时予以批准,制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供养待遇,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五、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低保系统导出特困供养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发放金额和乡镇上报的清册,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修订完善、宣传解释和督导乡镇贯彻落实;开展全县特困供养工作业务指导;强化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六、加强管理

(一)加强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年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由乡镇(园区)作出终止供养决定并予以公示,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档案管理。乡镇要规范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和供养标准,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霍山县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规范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优化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下放审核确认权,是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中一项重要工作,能够更加方便人民群众,逐步实现“识别更加精准、救助更加及时、兜底更加密实、监管更加有力、服务更加便民”的目标。

三、起草过程及说明

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工作目标

优化城乡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程序,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核确认时效,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提升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五、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流程。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县民政局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审核确认;确认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审核确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了村(居)委会、乡镇、县民政局的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电子档案由各乡镇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及图片等资料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六、创新举措

一是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各乡镇认真组织,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下放工作顺利实施。二是严肃纪律,注重实效。各乡镇督促村(居)委会按照政策规定,协助乡镇民政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三是加强监管,有序管理。县民政局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平稳、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0564-5022586

解读单位:霍山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