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提高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实效性,减少执法成本,依据《霍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由霍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简称“县限放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任何公民均可举报限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300元。
第四条 公民可以拨打110或现场举报,举报举证人应当按公安机关办案要求,到案发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场所提供证据。
第五条 举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的,不予奖励。同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多名举报举证人的,奖励第一举报举证人。
第六条 接受举证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保密,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七条 举报人因举报受到威胁、恐吓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县限放办对公民举报查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限放办(具体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霍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