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城乡低保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发挥民生工程惠民效益,实行城乡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努力打造“阳光低保”。
明确公示主体。城乡低保长期公示是将已批准享受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公示,对享受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长年公示;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办理程序进行相应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享受救助的对象,再进行长年公示。
明确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及投诉举报电话,公示内容不涉及低保对象个人隐私和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公示地点为保障对象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时间除正常的一榜公示、二榜公示外,增加长期末端公示内容。
接受公开监督。公示期间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者,坚决予以清退,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努力做到不错保、不漏保,应保尽保。
实行低保长期公示制度,有效杜绝城乡低保中“人情保”“关系保”等优亲厚友现象,是对其他公示的有力补充,进一步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打造阳光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