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6-02 00:00作者:管理员 字体:[  ]

皖财预【2021】269号 

一、幼儿托育、妇幼健康和职业病防治 

幼儿托育。各地政府承担幼儿托育服务建设主体责任,负责相关资金保障。省级财政安排995万元,对完成新增托位分解任务的市、省直管县(市)进行奖补。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购置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775万元用于疫苗接种补助。 

    职业病防治。省级统筹中央资金240万元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完成率不低于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予补助。 

二、学前教育促进 

省级统筹资金,根据在园幼儿数、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等因素对各地予以奖补。市县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8个地改市(含县改区)按5:5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市辖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所需资金由各地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予以解决。

非贫困县(区)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资金来源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和市县自有资金。

四、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教师培训

省级统筹资金,根据各地各校教师培训项目、人数等因素予以支持,市县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资金。

五、就业创业促进

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助;此外,政府分别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等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农村电商提质增效

支持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对被认定的每个示范县、镇、村分别给予100万元、15万元5万元补助

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培育,对农村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

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脱贫村网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脱贫村、脱贫人口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对脱贫人口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的补助。

七、技能培训提升

    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培训伙食和交通费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资金中列支。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不低于8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可在800元/人基础上,结合实际上调补贴标准。

    新技工系统培养。按全日制培养生1500元/人预算安排。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退役军人培训。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按农业经理人和现代青年农场主每人10000元、经营管理型培训每人3500元、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训每人1500元的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为培训对象免费培训。

八、出生缺陷防治

开展产前筛查的经费按照参检孕妇每人每孕次补助130元计算。项目经费由各市、县政府筹措,省级财政对32个脱贫县给予补助。

九、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政府办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根据各地考核结果予以奖补。

十、城乡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在全省77个县(区、市)开展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工作,优先考虑纳入低保的人员,同一项目地区尽可能整合开展宫颈癌、乳腺癌两项检查。农村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资金可用于开展项目工作的相关检查、检测、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宣传动员、质量控制、人员随访等,不足部分由各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以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财政补助标准人均49元,乳腺癌筛查财政补助标准人均79元。

城镇低保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财政补助标准人均84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标准59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25元),乳腺癌筛查财政补助标准人均159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1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48元)。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经费由省、市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580,其中,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464元,省财政补助116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财政补助174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8元。

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58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348元,省财政承担232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348元,省财政承担116元,市财政承担116元。

十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约每人每年80元左右,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十三、“安康码”应用

“安康码”省级建设项目(包括“安康码”省级系统升级改造和维护费用、两个信息档案中心和三个能力系统建设费用、省级试点医院改造对接费用、应用场景建设费用)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建设,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安排。“安康码”市级建设项目(包括“安康码”市级系统升级改造和维护费用、市县两级试点医院改造对接费用、应用场景建设费用)所需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安排。“安康码”推广使用费用由各级自行承担。

十四、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智慧养老试点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省级财政统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116元标准给予补贴,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2元标准给予补贴,市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2元标准给予补贴。建立缴费补贴分档补助机制,对按100元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对选择2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

十六、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资金采取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脱贫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

十七、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按既定标准进行补助(含基础设施配套),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套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由各地通过符合规定的其他渠道筹集,比如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市县财政补助等。

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按既定标准进行补助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2亿元。资金筹措以市县为主,省以上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补助,其余由各地政府自筹。市县政府统筹保障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十八、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救助标准由市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市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统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积极支持市县用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对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等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城乡低保对等原政策范围内的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护理补贴。对32个脱贫县(市、区)所需资金由省级与脱贫县按6∶4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

    城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贫困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等城乡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以及住院、大病和门诊救助。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加大保障力度,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困难职工帮扶。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达到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实施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不足资金以市县财政、工会经费、社会募集等方式筹集。具体救助标准由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确定,按规定程序实施。

十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按照政策承担,其中,13个国家试点县(市、区)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8个地方试点县(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中央、省、县(市、区)按照7.5:2:0.5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县(区)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

二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按在校生的7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按在校生的4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

普通本、专科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普通本、专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其中高职在校生资助面为3.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其中高职在校生资助面提高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15%,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测算,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区)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0%,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所需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区)管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二十一、困难残疾人康复

药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省财政按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筹集。

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十二、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2021年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各级财政共投入8170万元其中中央和省投入4085万元,市县承担4085万元。中央和省与市县按1∶1分担。

二十三、党建引领乡村振兴工程

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帮扶干部年度办公经费由省县按4:4:2的比例分级承担,其中,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皖北三市九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片区县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二十四、“四带一自”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

市县按规定统筹整合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涉农资金,在脱贫地区建设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农业特色产业园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带动作用,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激励机制,支持脱贫户特色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质增效。

二十五、美丽乡村建设

2021年省级统筹资金,对各地开展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进行补助,支持新建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700个。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总目标,重点完成垃圾污水处理、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卫生改厕、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道路畅通、河沟渠塘疏浚清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绿化亮化等建设任务。

二十六、“四好农村路”建设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2021年项目实施标准为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2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以及联网路建设。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资金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主要包括: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等。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2021年项目实施标准为全省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省级继续按照“1572”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对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的省级贫困县和国家级贫困县分别再提高10%、15%。设区的市、县财政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

农村运输通达工程2021年项目实施标准为全省建制村通公交的总体比例达到40%(其中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建制村通公交比例达到60%,非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的建制村通公交比例达到20%),新建或改造具备管理、综合服务、客运、公交、货运、邮政、快递等三种以上功能的乡镇运输站场100个。农村运输通达工程资金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同级政府结合当地财力实际给予补贴补偿。

各地统筹中央和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保障工作。

二十七、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

省级统筹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1.4亿元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市、县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

二十八、农村厕所改造及粪污资源化利用

2021年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包括户厕改造、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市县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群众接受能力,在确保质量、优先群众满意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村,探索分步实施、整村推进,做好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十九、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

2021年省财政安排资金7.9亿元,对开展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包括开展标准化秸秆收储点(中心)建设、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等。具体由市县根据省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安排,市县承担比例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三十、水环境生态补偿

省级投入3.32亿元,市县投入0.8亿元,支持新安江流域、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

省级投入1.6亿元,实施全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建立健全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市县根据年度水质情况进行补偿或赔偿。

三十一、农田建设工程

2021年支持建设500万亩高标准农田,主要开展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按1000元/亩补助,省级财政按625元/亩补助,市、县财政根据要求兜底安排剩余资金。

三十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统筹安排各类建设资金,切实保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纳入国家项目规划的108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财政补助70%,市县财政补助30%。

三十三、文化惠民工程

公共文化场馆和科技馆免费开放。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含辖区)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与市级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按照6:2:2比例承担。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科技馆免费开放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保障职责,中央财政按照常设展厅参观人次、常设展厅面积等因素给予补助。

开展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每村每年补助4400元,由省以上财政、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大型公共体育场补贴标准为甲类每场每年350万元、乙类每场每年250万元、丙类每场每年130万元;大型公共体育馆补贴标准为甲类每馆每年300万元、乙类每馆每年200万元、丙类每馆每年100万元;大型公共游泳馆(跳水馆)补贴标准为甲类每馆每年500万元、乙类每馆每年300万元、丙类每馆每年150万元。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场馆所在地市县(区)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全省31个县(市、区)农村应急广播建设,由省以上财政安排7500万元,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统筹资金解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