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女,汉族,霍山县某镇某村人,1989年1月7日出生,出生地为某某组,户口登记在某某组,为农业家庭户,常住人口为段某父母段某某、叶某某、段某及妹妹段某乙4人。2009年2月28日段某与许某结婚,并于当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许某某,无论婚前婚后,段某的户籍始终在某某社区某某村民组,从未迁出。2017年省道318线拓宽时征用了某某社区某某村民组沿线的部分土地,并获得征地补偿款62万余元。2020年9月4日晚,社区组织某某组召开2017年征地补偿款分配会议,会议应到45户,实到43户,会议通过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了2017年征地款分配成员资格数,段某某户确定的资格数为3人,段某被排除在外。
2020年10月14日,段某来到服务大厅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能帮助她!经审查段某的申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十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段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办理。
彭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找到段某谈话了解案情情况,并多次到某某社区某某村民组所在政府调查取证,中间又参与政府、社区调解,因分歧太大,调解未果。2020年11月9日,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段某享有与某某社区某某村民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利。2020年12月10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0年12月14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段某的诉讼请求,段某表示感谢法援民生工程,感谢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是一项真正的关爱弱势群体的“民心”工程!
该案是一起出嫁女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段某虽然已结婚,但是段某户籍至今仍在某某组,长期生活在某某组,且系土地承包方家庭成员,为承包期内的经营权共有人,段某应享有某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某某组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该案的判决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对村民们的传统观念和思想有着极大的触动,真正起到了一个案件影响一片,对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意义极大!
(霍山县法援中心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