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帮我解决大问题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11-11 00:00作者:管理员 字体:[  ]

我叫刘某,系安徽霍山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自201911月份开始,我一直在该公司上班,从事压铸工工作。我的月工资6000,公司未给我购买社会保险。

2020428下午1430左右,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去公司上班途中,行至霍山迎宾大道与318省道交叉口时,因避让另一辆违规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摔倒,导致受伤。伤后到霍山县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腿骨折,住院治疗13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违规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当事人无法查找。2020831,我的伤情被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124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安徽霍山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我的工伤损失进行赔偿,并且霍山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阶段。我的工伤赔偿事宜一时陷入了僵局,我又无钱请律师,我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进行了!

202121,我到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了我的申请材料后,得知我系农民工,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认为我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办理我的案件。承办人赵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我,告知我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202123,承办人再次与我的法定代理人颜某某约见谈话,在准备相关案件材料后,于24完成立案。

2021229日下午3点,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我与安徽霍山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在庭审中,赵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我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第三人无法查找时,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如何赔偿,赔偿责任如何分担、工资标准等。并认为本案虽然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但是无法确定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赵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我知道她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随着庭审的深入,我的信心也越来越足。

202132,裁决结果出来了:霍山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医疗费20757.1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12912元、护理费2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0元,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协助我向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感谢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正是有了党和政府的这项暖心民生政策,我一分钱没花也得到了优质的法律帮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切实解决了我的大问题!

(刘某口述  霍山县法援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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