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郑某,女,1972年12月23日生,安徽省霍山县东西溪乡村民。
2019年1月22日,我老公吴某富在霍山县某医院做肺癌手术。手术前以及术后化疗期间,医院主任医师自始至终没有对吴某富进行头部加强磁共振检查,只是查头部CT,导致患者头部转移肿瘤没有及时被发现,直至2019年6月17日晚,吴某富发病,生命出现危险,后期在安徽省立医院做伽马刀检查发现脑部最大肿瘤16mm,另外还有5个3mm到9mm左右的小肿瘤。肺癌有40%的脑转移迹象,头部是最大转移对象。老公认为因某医院在手术前后未进行加强磁共振检查,未能早点发现转移到脑部的肿瘤,未能早期进行脑部手术,导致失去最佳治疗时间点,某医院在诊疗行为中违反医学常规,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我老公有随时失去生命的危险。
我老公遂将霍山县某医院诉至霍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赔偿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但后来案件在审理期间,老公吴某富于2021年5月10日死亡,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案件中止诉讼。作为家属我们收到裁定后不清楚之后应如何参加诉讼,如何维护权益,一时之间,我们茫无头绪,跌入了失望的谷底!
在亲朋好友的指引下,我们来到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详细核实了我家庭情况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戴文祥、张帅楠(实习)两位律师承办案件。
很快,承办律师就与我们联系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在了解到我们并不清楚本案进展之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到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并调取了本案第一次庭审的庭审笔录。承办律师调取庭审笔录仔细研究之后,及时与我联系,并为我分析了本案的法律规定情况及案件具体办案程序,之后承办律师依据相关规定计算了霍山县某医院各项应该赔偿的数额明细。
2021年5月25日,承办律师向主审法官提交了变更诉讼当事人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承办律师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认为被告霍山县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增加了患者受损害的概率,减少了患者存活或者治愈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减少对患者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就是一种侵权行为,霍山县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吴某富错过了早期治疗时机,该医院的过错行为应当认定与吴某富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1年8月31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安徽省霍山县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等各项损失442481.8元。我的诉请基本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我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感谢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感谢法援民生工程好政策!
老公的离世我非常难过,但法律援助给我的无私帮助让我又产生了幸福感!生活在新时代,沐浴着党的惠民政策,我真真切切感受到了幸福!(郑某口述 法援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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