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二审宣判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03-04 11:15信息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字体:[  ]

 2011年至2017年,以被告人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手段在本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邱某某另有强制猥亵妇女的罪行。2018年12月20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邱某某纠集人员多次持凶器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刘某、陶某、张某、程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邱某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陶某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宣判后五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裁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霍山县法院迅速行动,充分行使审判职能,打准打实、快审快结,准确定罪量刑,通过依法打击黑恶势力,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詹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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