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山县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12-30 16:45 信息来源:霍山县卫健委  字体:[  ]

霍人口组〔2016〕11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霍山县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16日


霍山县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为有效衔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后的利益导向工作,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捐助”的原则,以奖励、帮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为重点,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引导群众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下列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1、落实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奖扶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时止,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60元,其中只生一个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奖励扶助金由国家、省级承担。

2、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年3240元和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年408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直至亡故时止。特别扶助金由国家、省级承担。

3、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对农村双女绝育户,从50周岁开始,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一女户、二女户,从55周岁开始,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直至达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4、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男孩20元/月,女孩25元/月。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由县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

5、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给予提高5%的退休金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县财政发给2000元一次性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发放一次性补助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一次性补助2000元。

6、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

(1)对农村、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农村两女结扎户夫妻个人交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在政府原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30元。

(2)对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7、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补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为:重度失能家庭护理补贴每人每月300元,中度失能家庭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轻度失能家庭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每人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8、落实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及农村双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补贴10元;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政府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 对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住院医疗费用,优先按重大疾病最高限额报销;若当年度新农合资金超结余,可对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住院医疗费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9、落实阳光助学行动。对农村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女孩考取本科的,给予2000元奖励。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困难家庭子女考取本科的,给予3000元资助。

10、对女方年满35周岁,其独生子女死亡的,由户籍所在乡镇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11、夫妻双方均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救助标准上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12、在落实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中等职业教育政策中,计划生育户家庭的子女给予优先安排;在实施民生工程时,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享受资助。

1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拆迁安置、移民迁建、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的份额;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14、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免费技术服务。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住院分娩按省定标准补助300元。

15、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优先将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进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绝育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并执行当地上限标准。

16、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时,注重关爱留守儿童。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绝育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考取大学的给予一定的资助。

17、在实施扶贫开发和产业发展中,应将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在致富项目、技能培训、扶贫助学、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

18、积极推行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落实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对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每例一次性奖励4000元, 其中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的,增加1000元一次性节育奖励,奖励资金省财政每例负担3000元,其余由县级财政负担;对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每例一次性奖励100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政策内生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上环措施的每例一次性奖励100元。

三、组织实施

1、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所在村(居)、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审核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确认。

2、所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要严格执行“四权分离”发放机制,卫计部门认真审查发放名单,财政部门做好各种经费的拨付,金融部门畅通发放渠道,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3、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属县相关部门落实兑现的,由县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制定出台的具体措施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报送县财政、卫计部门。

四、责任追究

1、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对重视不够、把握政策不严、组织协调不力,执行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资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经享受相关计生奖励政策后违规生育的,取消并追回有关待遇,依法予以处理。

3、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受益对象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截留、挪用、冒领、私分贪污奖励扶助资金的有关人员,要依照规定,从严追究。

4、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资金一律不得抵扣其他经费,对各级各部门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整改,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资金配套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提高并统一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PDF.pdf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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