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12-27 16:36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地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及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二)效益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核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面积、征收户数等因素进行分配。专员办考核后,根据专员办考核结果,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当年度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涉及建制镇(含经开区、高桥湾、衡山工业园)进行联合考核评分,按照综合得分计算补助金额[计算公式:补助金额=分配基数×考核评分分值÷100×户(套)]。如相关建制镇政府(含经开区、高桥湾、衡山工业园管委会)先前已向县政府申请项目改造资金且拨付到位的,若到位资金总额大于本次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则不再予以补助;若到位资金总额小于本次专项补助资金金额,按差额补助。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改造建设资金。

(二)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制作,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四)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项目改造建设单位以及建制镇(含经开区、高桥湾、衡山工业园)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县住建局提出资金申请,住建局拟定意见后,报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拨付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第八条  住建局、项目改造建设单位以及建制镇(含经开区、高桥湾、衡山工业园)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并按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申请,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办理项目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三)收集、汇总并上报城市棚户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四)做好项目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县财政局、住建局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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