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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10-01 20:20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

霍山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法〔2016〕13号)、六安市司法局、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现就霍山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回应民生诉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都能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全县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0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全县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布局初步形成。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15〕37号)文件规定的事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意见情况的函》规定的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5、《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规定的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军人军属权益受到侵犯、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本地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霍山县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

    2.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是重点法律援助群体。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群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提出的要求,县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将其纳入民生工程。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分解目标任务,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援助对象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法律援助落实到位。成立领导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实施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实施机制。协调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县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拨款机制。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中央和省与县按1:1分担。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司法局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六)强化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将月度办案进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对相关处所年终考核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考核公开,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七)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发动本地媒体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技术传播法律援助品牌,适时创建“霍山县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推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相关内容,建立实施单位与受援人微信交流平台。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注重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

附:2017年霍山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任务分解表

 

 

 

  霍山县司法局 

2017年3月14日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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