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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10-17 09:08 信息来源:霍山县财政局预算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债务主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BT)等方式,用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分为以下三类: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债务单位通过举借、拖欠、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并确定由财政性资金(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上级财政转贷(外债转贷、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即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防范风险、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规模要与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合理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对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和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管理及监督。领导小组在财政局下设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债务办),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第七条 债务单位举借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按要求编制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债务单位在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内举债,应先报县债务办核准。县债务办对债务单位的举债是否纳入年度收支计划、是否确有财政性资金偿还来源、债务风险是否可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举债申请,县债务办应在规定时限内(5个工作日内)下发融资举债核准通知,债务单位据此向有关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九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融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县土地收储中心运营状况,审核县土地收储中心年度融资规模,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债务办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在省厅核定的控制规模内融资。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条 债务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债务办。县债务办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建设资金需求、财政资金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等情况,审核汇总编制全县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批。

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备县人大常委会,县财政在一个月内对批准的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分解并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未列入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项目,不得举借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债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计划,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性债务项目,县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单位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不得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确保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发放进度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避免造成资金闲置。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可根据重点项目资金需要对暂时闲置的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统筹调剂使用。对一年以上未能使用或项目完成后结余的政府性债务资金,由县政府收回统筹安排使用或转入偿债准备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者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县财政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由债务责任主体直接偿还。属于政府所属部门以资产或权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不得擅自处置。对债务单位逾期未还的转贷债务、专项借款等,县财政将实行财政扣款。

第十四条 对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央明确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债务,在实行收支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向县债务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项目计划,具体内容:

1、举债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举借债务或担保债务的数额、方式、用途、期限、利率、汇率等。

3、债务资金偿还来源和期限计划,被担保情况。

4、项目风险评估和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二)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县债务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债务单位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事先落实好偿债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举借。有关债务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之后,应通过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时将债务信息报备县债务办。

第十七条 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六)经批准新举借的地方债券;

(七)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县政府审核。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县债务办应强化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以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为债务风险预警指标的预警体系,将债务规模控制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具体指标的计算口径如下:

债务率=(年末债务余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如债务率超过 100%,表明债务风险较高。

偿债率=(当年偿还债务本息/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如偿债率超过 20%,表明到期债务的偿债压力较大,风险较高。

逾期债务率=(年末逾期债务额/年末债务总余额)×100%。如逾期债务率较高,表明已出现偿债困难,存在较高风险。

其中:综合财力=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年末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20%。

第二十条 为提高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抵御债务风险,县财政应建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计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末财政性资金应偿还债务余额的1%,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需由县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临时垫付债务单位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

(五)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六)经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使用偿债准备金由债务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申请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债务责任主体还应与县财政局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债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政府性债务资金规模和期限,合理调度,统筹安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当按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偿债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章 规范融资举债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规定,坚决清理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应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度资金偿还计划,加强监管和规范运作。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二十七条 新举借的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支持城乡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林水、教科文卫、环保、扶贫、土地收储等基础性、公益性领域项目以及借新还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进行专账核算和管理,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县债务办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申报。

县人民政府负责债务项目审定。

县人大负责债务项目的审批决议。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县政府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报;对本部门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债务统计数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债务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将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债务单位应在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债务相关信息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债务信息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列入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其审计结果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依据之一。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承诺行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政府性债务统计数据,以及其他规避债务监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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