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家书屋建设和运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运转顺利,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包括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资金和基本运转经费。每个农家书屋的建设标准为2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1.7万元,县财政0.3万元。
第三条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整合资源原则。农家书屋场地建设和书桌、电视机、影碟机等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应与村级党组织办公活动场地建设、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体系建设等统筹考虑,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第四条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农家书屋所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采购支出;
2、书柜、报架等相关设施采购支出;
3、制度牌、登记簿、农家书屋匾牌制作等支出。
第五条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对列入共建计划的农家书屋,由中央、省新闻出版局按每个农家书屋1.7万元标准直接配送出版物,书柜等配套设施由县农家书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每个0.3万元的标准负责采购。
(二)凡采购符合招投标规定或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依照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农家书屋,由县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验收汇总,报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审定,验收合格的,中央、省、县财政按每个农家书屋2万元的标准实行支付。
第七条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