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意见采纳回复情况汇总表
县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20年9月30日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 |
反馈情况 |
意见情况 |
采纳与否及理由 |
1 |
县政府办 |
有 |
无 |
采纳 |
2 |
县委宣传部 |
有 |
无 |
采纳 |
3 |
县发改委 |
有 |
无 |
采纳 |
4 |
县科技经信局 |
有 |
无 |
采纳 |
5 |
县公安局 |
有 |
无 |
采纳 |
6 |
县财政局 |
有 |
无 |
采纳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 |
无 |
采纳 |
8 |
县教育局 |
有 |
无 |
采纳 |
9 |
县委编办 |
有 |
无 |
采纳 |
10 |
县人社局 |
有 |
无 |
采纳 |
11 |
县司法局 |
有 |
无 |
采纳 |
12 |
县文旅局 |
有 |
无 |
采纳 |
13 |
县商务局 |
有 |
无 |
采纳 |
14 |
县农业发展中心 |
有 |
无 |
采纳 |
15 |
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 |
有 |
第二条“县内”改为“霍山县内” 第三条“要求”改为“规程” 第九条第一句在句号前加“的方式管理” 第九条第二句“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改为“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数量核定、印刷、发放工作。”,且将该内容并入第五条。 第十七条第一句改为“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管工作。”。 |
采纳,符合实际 |
16 |
公众 |
有 |
无 |
采纳 |
17 |
企业 |
有 |
建议增加举报条款和途径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