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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公众、企业、各单位等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公告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10-23 14:41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加强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规范霍山石斛市场秩序,适应省市场监管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对2014年6月24日县政府印发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县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意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22通过县政府网站社会公众,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县委编办人社、司法局、文旅局、商务局、县农业发展中心、中药产业发展中心17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共收到17条反馈函,2个单位有修改意见其中采纳2具体采纳内容或不采纳内容的情况进行反馈

附件:意见采纳回复情况汇总表

 

县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20年9月30日

序号

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情况

意见情况

采纳与否及理由

1

县政府办

采纳

2

县委宣传部

采纳

3

县发改委

采纳

4

县科技经信局

采纳

5

县公安局

采纳

6

县财政局

采纳

7

县农业农村局

采纳

8

教育

采纳

9

县委编办

采纳

10

人社

采纳

11

司法

采纳

12

县文旅局

采纳

13

县商务局

采纳

14

县农业发展中心

采纳

15

中药产业发展中心

第二条“县内”改为“霍山县内”

第三条“要求”改为“规程”

第九条第一句在句号前加“的方式管理”

第九条第二句“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改为“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数量核定、印刷、发放工作。”,且将该内容并入第五条。

第十七条第一句改为“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管工作。”。

采纳符合实际

16

公众

采纳

17

企业

建议增加举报条款和途径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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