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与清理结果 | |||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 取消理由 |
1 | 特色标价签监制服务事项涉及“营业执照”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省物价局政务服务事项材料要素) | 与省物价局政务服务事项材料要素要求一致 |
2 |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事项涉及“营业执照” |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第四条:要通过组织物价员培训,使其熟悉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物价员自身素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省物价局政务服务事项材料要素) | 与省物价局政务服务事项材料要素要求一致 |
3 | 家庭农场申办乡镇证明 | 《关于印发霍山县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霍政办〔2014〕36号)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4 | 申请设置摊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 | 霍政〔2014〕107号《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摊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考虑摊点设置“总量控制、规范便民”原则,结合社会救助和扶贫等相关政策,在准入机制优先考虑低保户、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需要保留。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5 | 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提供审核表或县规委会会议纪要 | 《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霍政〔2014〕73号)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6 | 纳税、环保及统计证明 | 《关于印发霍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霍政秘〔2010〕66号) | 所依据的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已过时效 |
7 | 移民直补人口证明 | 乡镇之间要求的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8 | 电表开户及动力用电证明(土管所/党政办) | 镇政府自行设定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9 | 户口迁移介绍信 | 乡镇要求 | 乡镇自行设定 |
10 | 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 人社局要求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1 | 白内障手术费用报销贫困户家庭证明 | 县残联要求 | 县残联自行设定 |
12 | 残疾人辅具领取证明 | 县残联要求 | 县残联自行设定 |
13 | 贫困劳动力就业申请补贴 | 县人社局要求 | 县人社局自行设定 |
14 | 农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证明 | 县人社局要求 | 乡镇建议,县人社局自行设定 |
15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单位函 | 县局文件规定 | 无法律法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