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2月15日,经个别征求意见、集体论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征得对办法的意见建议13条,采纳9条,不采纳4条。
序号 |
修改意见 |
提出意见部门 |
是否采纳 |
如不采纳,说明理由 |
1 |
建议一:第四条第1项“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8万元奖励”改为“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6万元奖励” |
霍山县财政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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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二:第四条第2项中“企业从县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企业生产运用的,依据本条款奖励。”改为“企业从县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生产、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运用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 |
霍山县司法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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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议三:第四条第3项,能否不仅以第一发明人给予奖励,而是根据企业实际,第二、三发明人均可以给予奖励 |
安徽一隆羽毛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
不采纳 |
依据《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若干措施》(六政办〔2020〕33号)及实施细则要求 |
4 |
建议四:第四条第4项“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享受政策减免后的年费给予缴费单位全额资助,不享受政策减免的年费给予50%资助(市级已资助的不重复资助)”改为“对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的给予资助,满15年的给予50%资助” |
霍山县财政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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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议五:取消第四条第5项“对获得高价值专利或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中的“获得高价值专利”奖励,改为“对获得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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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议六:取消第四条第7项“对代理本县发明专利代理机构年度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的(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给予3万元奖励。” |
霍山县科技经信局 霍山县司法局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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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议七:第四条第11项“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改为20万元奖励 |
霍山县科技经信局 |
不采纳 |
经现场参会单位、企业协商决定不予采纳 |
8 |
建议八:第四条第17项“对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的,贷款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贷款利息补助,贷款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贷款利息补助。”提高奖励为“贷款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贷款利息补助,贷款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7万元贷款利息补助。” |
安徽一隆羽毛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
不采纳 |
此项政策是引导鼓励性政策,而不是单纯给予企业补贴 |
9 |
建议九:取消第四条第18项“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县外运营发明专利转让给县内生产经营性企业进行生产运用的,按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霍山县财政局 霍山县科技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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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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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议十:第六条“本办法与我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奖励”改为“按照本办法实施” |
霍山县司法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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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议十一:可否增加“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或给予申请专利补贴 |
霍山县科技经信局 |
不采纳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
12 |
建议十二: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
霍山县司法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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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议十三:第四条第16项“知识产权专员所在企业每申请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300元、100元。”改为“知识产权专员所在企业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500元。” |
霍山县公平竞争审查办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
采纳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