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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3-26 08:52 信息来源: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

单位全称: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单位地址:霍山县南岳西路10号

公开电话:0564-5032089

邮政编码:237200

负责人姓名: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昌启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全县广大退役军人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等工作政策法规,起草县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相关工作意见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士官)、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指导并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军人及其他文件规定人员的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结合县情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养老等机构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和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建筑物名录的审核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办文、会务、信息、保密、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统筹全县退役军人工作具体事务和负责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等工作。

(二)移交安置股(就业创业和权益维护股)。负责拟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拟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法规政策及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三)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承担霍山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开展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协助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协调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烈士建筑物名录审核工作,依法做好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组织设施,依法承担烈士评定上报相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组织开展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属单位:

(一)霍山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

1、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督促退役军人保障政策的落实。

2、接受政策咨询、处置信访事项、组织工作宣传,负责信息交流和数据信息管理维护。

3、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对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和矛盾化解。

4、管理人武训练基地地方职工及其档案。

5、完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烈士陵园管理处

1、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2、建立健全瞻仰凭吊的服务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3、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服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加自我发展能力,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4、管理和保护具有史料价值的革命烈士生平事迹材料,历史照片,烈士遗物,革命文物资料。烈士墓和红军墓的管理维护。

5、完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霍山县光荣院

1、承担荣军机构建设规划管理,负责对孤老烈属、退役红军、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供养未满16岁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生活保障供养、服务和管理。

2、做好服务对象衣食住行和精神文化服务工作。关心服务对象生活,组织好其学习和文体活动,创造良好活跃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使其保持革命晚节、发扬革命传统。

3、完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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