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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9-12 00:00  字体:[  ]

一、本所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收费后,原则上不再退费。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退费:

(一)收费的确不合理的;

(二)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三)承办律师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

(四)承办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行为的;

(五)当事人与本所协商终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

(六)其他可以酌情退费的情况。

二、退费申请应由当事人书面向本所提出,在书面申请上应写

明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

三、本所收到申请后,交由所主任负责审查和确定。所主任在

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向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作出退费与不退费、退费多少的决定。

四、退费金额仅限于本所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预收的办案、差旅等费用的范围之内。

五、所主任作出的退费决定,承办律师必须接受。

六、本所作出退费决定后,根据退费性质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如退费仅涉及律师服务费的,由承办律师负责将原开具的发票收回,由所主任签字后交给财务,由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重新开具发票。当事人在收到退费后出具收条。

(二)如退费仅涉办案、差旅等费用的,由承办律师将应退办案、差旅等费用交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退费后出具收条。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三)如退费既涉及到律师服务费,又涉及到办案、差旅等费用,则分别按上述方式处理。

七、退费时,本所应与当事人签订退费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当附卷。

八、退费部分已计入承办律师创收中的,由财务人员在其创收中扣除;承办律师已提取的,由财务人员在本月度结算日前扣除,如不能扣完的,由承办律师本人以现金补足。因退费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如税费等,由承办律师承担,财务人员在本月底从其收入中扣除。

九、本所可以根据退费原因,对承办律师作出批评、警告、解除合同的决定,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予以处理。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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