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信息公示
(2021年)
一、项目名称: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二、牵头单位:霍山县司法局。
三、资金投入及配套:实际投入45.5万元,其中中央省级23万,市县级22.5万。
四、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中作出的补充事项。
3.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五、申请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霍山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A类)2倍的公民。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3、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流程:
1.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向法律援助机构接待人员递交申请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的,告知应补充哪些材料;对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事项,告知解决的途径;无法解决的事项,告知原因。
3.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机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七、监督电话:0564-564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