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规范和完善我县干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公(遴)选、调动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干部借调
1.借调条件:乡镇与乡镇间不得借调工作人员,县直单位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工作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被借调人员必须在原乡镇工作满2年。省市等上级单位借调干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进行。
2.借调程序:借调干部须由拟借调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借调对象,在征得被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由拟借调单位党组(党委)向县委组织部(被借调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出借调工作人员报告,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借调。
3.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同一干部不得反复借调、超期或延期借调。对于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支持配合中心工作或重大项目工作,以及配合省市重点工作的,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可以延期借调,但需履行续借手续,最长不得超过1年。
4.相关要求:各单位不得擅自借调或超期借调干部,对未经组织部门同意或超期借调的,一律返回原单位工作,否则,追究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被借调人员按旷工处理。
二、规范干部流动
1.严格公(遴)选、调动的管理。参加上级机关、单位公选、遴选的工作人员,在县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参加县直机关单位选调的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满3年后可在乡镇间(不包括衡山镇)流动。对于遴选录用和调动到新岗位的人员,在符合前述条件的基础上,应在新的岗位任满2年,才可以参加上级机关单位的公选、遴选或申请工作调动。
2.实行干部公(遴)选、调动事前报告制度。我县干部参加县内外公选、遴选的,在符合上述工作年限的基础上,应事先征得所在乡镇、园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县内外调动的,符合工作年限要求的,由所在乡镇、园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委)向组织人事部门(县直党群系统、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及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向县委组织部,其他向县人社局)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启动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所在乡镇、园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委)不得同意报考或调动。县内各用人单位在调动人员和制定招录条件时,应明确工作年限的规定,要求拟调动人员和报考人员签订承诺书,人社局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工作年限的有关规定。
3.规范干部调动程序和手续。县直党群系统(含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及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的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商县编办研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其他干部的调动,由县人社局商县编办研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县直单位(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衡山镇,城区学校、医院、卫生院)在编制出缺的情况下,需从乡镇补充人员的实行凡进必考。
三、规范挂职管理
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因工作需要,开展的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根据情况“一事一议”。
四、其他
科级干部县内的借调和调动,以及拟提拔交流任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
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的工作调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事业干部和机关事业工人借调、公(遴)选、调动参照此文规定,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形式约定最低服务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内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