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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9-01 10:36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霍政办秘〔2021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8日   

 

霍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企业和组织的县级最高质量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严格标准,程序规范。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含小微组织1个),提名奖不超过3个(含小微组织1个)。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产品(服务)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 罪 记 录。

第八条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上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九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制定(修订)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评审专家工作组;

(四)组建评审监督工作组,实施评选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应经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审定。

评选委员会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并评判申报组织的陈述答辩成绩。

评审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监察部门和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负责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广泛宣传,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送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小微企业50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小微企业45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

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小微企业450分)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小微企业450分)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评选结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卓越绩效自评,不断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上级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按规定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霍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霍政秘〔201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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