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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公报第32期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9-08 08:48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霍山县人民政府公报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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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发文

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版)

关于表彰奖励2020年度全县党政机关优秀公务员的决定

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霍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

关于印发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霍山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霍山县打击道路非法营运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

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县政府投资计划的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等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审计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县监委、发展改革、财政等机关。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以及其他政府交办工程的审计,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成果文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所有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后30日内(行业有规定,从其行业规定),进行竣(交)工决算(结算)审计。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的项目,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对超过时限未申请审计的,应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其审计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审计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须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并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准则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再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原《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霍政〔2018〕103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表彰奖励2020年度全县党政机关

优秀公务员的决定

(霍政〔2021〕41号   2021年8月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组字〔2008〕2号)和《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优秀公务员予以表彰奖励。

一、给予下列在2018年至2020年连续3年度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叶俊等35名公务员分别记三等功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并发奖金3000元。

县人大办:叶俊、张再金

县纪委监委机关:杨全刚、刘正奇

县统计局:戚如祥

县市场监管局:周遵涛、胡汇川、王伟

县数据局:王方奎

县法院:李洁、王秀杰、张涛、赵宇飞、王昆勇

县公安局:孙桂荣、邵玲、朱自然、杨庆猛、周萍、李成、何绵金

县司法局:武楠、陈作宝

县文旅局:叶芳

县发改委:苏林

与儿街镇:李涓

诸佛庵镇:董雪松

落儿岭镇:刘银、储菲菲

佛子岭镇:马启智

大化坪镇:吴静

单龙寺镇:陈昌怀、韩以月

漫水河镇:刘守祥

上土市镇:杨超

二、给予下列在2020年度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余龙松等346名公务员,分别嘉奖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并发奖金1500元。

县委办:余龙松、奚维柱、范汉生、徐昆、金钊、谢语

县人大办:刘晓滨、俞敏、储媛

县政府办:贺新建、徐正东、李家宝、程先周、李志传、何玉宝、金韵秋

县政协办:金正玉、汤祖祥、王少武、王云霞、潘寅婧、冷宗保

县纪委监委机关:秦立明、杨波、王伦文、肖平、江爱东、陈昊、洪峰、饶志刚、杜飞、郑琴、张海峰、朱文彬、张山松、吴沐冰、王国立、夏岚

县委组织部:程奇、胡国巽、吕庆明、于红、冷再洋、刘忠、石磊、陈婷婷、钱江、储昭扬

县委宣传部:金从华、黎斌、汪九斌、熊晓慈、吴南江

县委统战部:刘和文、王庄

县委政法委:汪正水、涂家松、何家宏、王磊

县委深改办:陈霍英、王朝明

县委编办:陆晓龙、刘彩玲、何鹏程

县直工委:韩安宏、徐雪涛、耿毅

县督查考核室:胡守柱

县委党校:余涛

县委史志室:姚敏

县总工会:彭青梅

团县委:王莹莹

县工商联:潘孔军

县残联:许宏亮

县人社局:邓贤炳、黄宝荣、何鹏程

县审计局:秦庭耀

县统计局:王昌

县应急局:王嘉浩

县市场监管局:葛子俊、叶登树、陈劲松、余志鸿、徐兆群 、倪华、缪家枝、戚仁俊、查芳林、张鹏、甄平、郭慧涛、宋良策、曹春生、朱儒兵、刘传金、朱为、王严胜、杨勇、余玉东

县信访局:陈世军

县数据局:戴星、田光成

县扶贫移民开发中心:叶纯森、程圣国

县法院:储成炉、柯东升、张金敏、童晓文、王蔓、金绿叶、叶庆珍、张小芬、李庆树、詹辉荣、雷磊、左伟刚、许令宽

县检察院:刘启清、查红兵、何胜利、万直柱、周庆山、陈新、陈影、汪宁超、李允华

县公安局:万直松、吴哲、李军、俞玉华、张学锋、韩宝如、章民、吴增运、徐姗姗、束学山、汪兴宝、杨先俊、吴俊杰、张琳、但德海、戴宗清、王磊、徐勇、李先飞、范燕茹、王建、赵晓磊、陈斌、徐进、朱运岳、刘旭东、徐军、吴怀贤、谢坤、汪继军、江宏伟、李平、罗时甫、彭光楼、徐兆彬、谢福武、郑常青、宋康健、张吉俊、王瑞、夏胜、王勇兵、田丹阳、项兴权、胡厚平、方庆、吴永兴、杨思好、黄登林、王俊岭、唐善平、程楚、卜豪、许勇、张德斌、郭延明、何勇、陈宪荣

县司法局:柯永升、王先胜、陈艳琳、王晓琳、金姗姗、张丽、胡红星、张佳佳、汪余祥、谢福鹏、曹安平、何煦、黄静、吴怀林

县民政局:经怀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陈昌启

县教育局:王大春、李运生

县卫健委:束学池、陈金琼、余兵、周兆春、刘道平

县文旅局:宋斌、阮超、沈勇

县城管局:饶猛

县医保局:程善金

县发改委:仇多弟、高若愚、彭勇、王刚、李名海

县住建局:许华清、周春宏、潘黄松、黄彬

县投创中心:李祥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许胜、孙石磊、吴霞

县农业农村局:李明和、万志行、戴宗碧、郭瑞

县林业局:张鳌、桑志农、汪忠晔、孙家业、汪文

县水务局:李传食、但德清、顾树兵

县农机中心:宗启航、顾光辉

县农产中心:叶磊、徐志明、熊兆国、汪大贵

县财政局:刘朝东、高宗敏、盛龙、孙义国、朱贵成

县科技经信局:李永海、许扎中、吕瑾钰、何祥国

县轻纺协会:梅永贵

县交运局:徐德喜、董开业

县商务局:王飞、汪保民、涂习东、刘大武

县供销社:宋守德、姜龙

战新办:傅裕

经济开发区:李团结、叶林

衡山镇:王春华、李馨、戴宗明、陆本荣、王稳、杨奕、刘云风、何思涵

下符桥镇:汪俏、吴晓静、汪海燕、李丹、陈明翠

但家庙镇:程浩、黄玲玲、邵勋、徐家冕、叶宇进、

陈瑞雪

与儿街镇:梁东、曾伟、尹涛、罗京麟、蒋京玲、

何春晓、鲍明霞

黑石渡镇:邓瑞、彭晶晶、舒启红

诸佛庵镇:张紫扬、徐珂、彭磊、韩斌、宋真灿、王轩

落儿岭镇:程魁、俞宗波、邓良生

佛子岭镇:高武、阎勇、汪雨、王媛、陈伟

大化坪镇:程亮、马克超、吴传应、项思宇、徐瑾

磨子潭镇:胡圣祥、吴义云、戴宗春、黎翠云、曹丹丹、吴琦、詹成

东西溪乡:汪琴、徐磊、张伟、夏玉剑、郑晓波

单龙寺镇:董功启、伍星霞、袁静、朱凯

漫水河镇:杨毅、姜云竹、贺登科

上土市镇:朱晓宇、刘太保、苏佩玉、程晓依

太平畈乡:崔世良、宋保龙、杜超、解磊、储涛

太阳乡:廖家武、许刚、黄守连、梁晨、程浩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公务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努力进取,再创佳绩。

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霍政秘〔2021〕40号   2021年8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的通知

2、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

3、霍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4、霍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5、霍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6、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7、霍山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8、霍山县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9、霍山县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10、霍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策解读回应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就切实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的主体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本通知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的主体以自己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的主体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

4、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1、各地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时,应当同步起草解读材料;

2、解读材料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的附件,一并将政策草案、起草说明、文字解读等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需一并提请会议审议;

3、审定后的解读材料,起草部门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于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对应专栏公开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充分运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创新和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组建解读队伍。倡导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提高解读质量。固化解读工作流程,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审核把关机制,重点体现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等实质性内容。

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作方法;

2、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3、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4、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5、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二、回应社会关切

(一)及时回应关切。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开展解疑释惑。各地各部门在重要政策公布后,针对公众关切和疑惑,加强与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凝聚共识,扩大政企、政民、政社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三、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

(一)强化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季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严重不履行公开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依据相关条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专门研究重要政策解读和舆情处置工作,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

(三) 提升业务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常态化组织信息公开具体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学习,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策解读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办理规程

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受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县政府办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咨询。

(二)申请受理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公开申请,由文秘科签收登记后,转相关工作人员办理。

2、网上申请

县政府办安排专人每天登陆县政府网站查看网上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资料,呈办公室负责人批办。

3、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县政府办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呈办公室负责人批办。

二、领导批办

1、所有申请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办;

2、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办。

三、科室承办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需要县政府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后,由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承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县政府办,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县政府办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县司法局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部门拟答复意见经部门正式反馈后,由县政府办审核并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县政府分管负责领导审定。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县政府办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县政府办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办理依申请公开时,若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3

霍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县政府各单位应于每年初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梳理、分析本单位本年度需要提请县政府决定并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主题目录。对列入年度主题目录的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先期组织公众意见征集工作。因贯彻上级新部署,需要县政府及时出台实施方案等重大行政决策,不受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主题目录是否列入影响,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按照本规定组织并完成公众意见的征集。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六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采用网络形式进行意见征集的,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七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征集公众意见情况说明的,县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县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征集公众意见责任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或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及收到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媒体和方式向社会集中公示。

第九条  可以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条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其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意见征集库,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同步和规范应用。

第十二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决策事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议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事项的规划、政策、措施时,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履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秩序,保守会议讨论等过程性信息的义务。

第十八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县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县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县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县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县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4

霍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办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 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单位给予通报奖励,对综合排名靠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县政府办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县政府办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三)县政府办综合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中获得优秀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周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办;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县政府办提请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5

霍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确认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公共卫生信息、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对所做出的决定需要备案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6

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县本级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县政府办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县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7

霍山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办。

第八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8

霍山县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员选聘

(一)产生方式、范围与人数

1、产生方式。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县政府办负责选聘。

2、范围。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3、人数。6人左右。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5、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2、由县政府办进行初选,报县政府审定。

3、向被聘请人员颁发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4、政务公开监督员任期2年,实行年审续聘制,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5、聘任期内,对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胜任监督工作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县政府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6、解聘后出现的缺员,县政府办按程序增聘,以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二、权利和义务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政务公开是否依法保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1、查阅县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资料,了解县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收集公众对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县政府反馈情况;

3、监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对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问题,有权向县政府办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4、根据县政府办的安排,有权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5、有权要求县政府办就政务公开具体工作作出说明。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承担以下义务:

1、深入学习《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2、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提出具体的建议或要求;

3、参加县政府办组织的监督员座谈会、调研、评议活动,对县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县政府办公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三、管理形式

(一)县政府办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县政府办负责与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协调监督员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协调相关单位接受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逐一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4、向领导报告和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

(三)县政府办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通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四)县政府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安排部署下阶段监督活动。例会情况向县政府及时汇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9

霍山县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县政府办负责受理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

第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在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应当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收到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负责牵头办理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举报人对举报不予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县政府办、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办理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公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0

霍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霍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    知

(霍政秘〔2021〕41号   2021年8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企业和组织的县级最高质量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严格标准,程序规范。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含小微组织1个),提名奖不超过3个(含小微组织1个)。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产品(服务)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上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九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制定(修订)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评审专家工作组;

(四)组建评审监督工作组,实施评选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应经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审定。

评选委员会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并评判申报组织的陈述答辩成绩。

评审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监察部门和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负责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广泛宣传,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送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小微企业50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小微企业45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

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小微企业450分)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小微企业450分)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评选结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卓越绩效自评,不断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上级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按规定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霍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霍政秘〔2010〕6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

输电工程(霍山段)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霍政办秘〔2021〕53号   2021年8月5日)

诸佛庵镇、黑石渡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霍山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业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霍山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霍山段)建设需要,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霍山段)涉及诸佛庵镇、黑石渡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4个乡镇,征收范围内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设计规划范围图)。

二、征收实施单位:诸佛庵镇、黑石渡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20天,从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 30日。

四、房屋确权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记载或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征收调查组认定为准,并张榜公布。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抢建抢装、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五、安置人口确认

(一)安置人口界定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印发之日。

(二)安置人口认定:属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六、补偿方式及标准

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联户统建二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征收范围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给予放弃农村宅基地奖励1.5万元/人。

选择货币补偿采取购房单方式的,即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的1.7倍进行结算,给予放弃农村宅基地奖励1.5万元/人, 购房补助3万元/人,其货币补偿及相关奖励补助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单。被征收人持购房单、补偿协议、身份证等资料,1年内自行购买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商品住宅房及政府存量安置房。

房屋拆除、迹地恢复等费用标准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计列,由属地政府统筹使用。

(二)联户统建

1、被征收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2、安置地点由各乡镇根据村庄规划等确定,依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明确宅基地面积和规划建筑占地面积。宅基地仅限本户使用,不得闲置、转让、赠与他人。

3、安置房建设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放线,被征收人按规划设计图纸统一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户建房按2020年征地标准缴纳房基征地费用。

4、安置点道路、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乡镇负责具体实施,费用标准按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488元/㎡计列,房屋拆除、迹地恢复等费用标准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计列,由属地政府统筹使用。

七、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办公、生产、仓储等,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八、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工料补助(钢构及砖混以上结构350元/㎡、砖木200元/㎡、简易100元/㎡);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九、其他补偿

(一)附属装潢补偿,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二)搬迁费,按所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8元/㎡计算,最低按500元/户计算。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选择宅基地建房的支付两次。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元/㎡。

(三)临时安置费,按所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宅基地建房的,过渡期从签订协议之月起至交地放线之月止,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合法有效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生产类用房按照每月10元/㎡计算;其他类用房按照每月6元/㎡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签约搬迁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付签约奖:

1、第一时段:第1—15天(2021年8月11日至8月25日),住宅房屋按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奖励16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奖励60元/㎡。

2、第二时段:第16—20天(2021年8月26日至 8月30日),住宅房屋按160元/㎡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按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减少奖励32元/㎡;其他用途房屋按60元/㎡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按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减少奖励12元/㎡。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合法有效房屋面积给付40元/㎡的履约奖。

十一、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购房单)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后,结清补偿款,领取购房单。

(二)选择联户统建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于建房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他补偿及奖励,待原房屋腾空交房及安置住房按规划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

十二、其他征收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等费用并办理报停等手续。

(三)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补偿费打入村集体经济账户,待产权明晰后再支付给产权人。

(五)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宣传动员、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按照要求做好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9月20日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10月底前完成迹地恢复工作。

(六)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征收工作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诸佛庵镇0564—5516399;黑石渡镇0564—5246129;但家庙镇0564—5417016;下符桥镇0564—5412456。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房屋征收,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霍山县打击道路非法营运集中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霍政办秘〔2021〕57号    2021年8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山县打击道路非法营运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山县打击道路非法营运集中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六安市打击道路非法营运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交运〔2021〕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工作方案。

一、行动目标

按照“综合治理、联勤联动、依法监管、严查重处、长效巩固”的要求和“常态治理+短促突击”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聚集点,全面整治非法营运车辆,使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时间

2021年8月中旬-10月中旬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县域范围。

(二)重点区域:客运站场、商业住宅区、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镇村集散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

(三)重点打击:1.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黑出租”“非法网约车”“黑大巴”“黑班线”“黑头车”等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非法营运行为。2.非法营运车辆调度平台组织者及从业人员。

四、职责分工

(一)县交运部门:负责对车辆营运资质、线路许可和驾驶人从业资格等进行查验,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

(二)县公安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冲卡闯关、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配合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对涉嫌非法营运或组织非法营运行为的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三)县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县安委办将此次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结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

(四)县网信部门:监督和处置县域自媒体为网民提供平台发布非法营运车辆招揽乘客信息行为。

(五)县城管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非法营运车辆的管理,督促各小区物业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禁止发布非法招揽乘客信息。

(六)县融媒体中心:会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县司法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文件及案件办理进行指导。

(六)县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打击非法营运的有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七)各乡镇:负责本乡镇社区村组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理解支持,预防非法营运车辆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营运行为,收集本乡镇涉嫌非法营运车辆信息,每周将收集信息上报至专项整治办公室。规范村组便民服务群,禁止发布非法招揽乘客信息。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正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强化联动协调,抽调执法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村“两委”班子成员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强化舆论引导。整治行动期间,各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微信、抖音等平台,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劝导群众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各乡镇宣传覆盖到村(社区)、到小区、到户。要加强与媒体对接,跟踪报道行动开展情况,对非法营运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群防共治的高压态势,举报电话0564—5021213。

(三)强化路面检查。联合执法队伍要依托固定治超站点、高速道口、干线公路以及交警部门路面执勤点开展定点联合执法检查,结合不定点不定时的日常巡查和临时设点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路面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道路非法营运行为。同时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公安部门加强对路面卡口数据的梳理,针对经常往返于省际、市际、县际的小汽车、面包车、大巴车等车辆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警布控,开展重点稽查。

(四)强化联动机制。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发现道路非法营运行为要进行系统分析,属单一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到位;对属于利用电话平台、QQ群、微信群等从事组织非法营运行为的,要深挖背后线索,找出具体操控人和群主,由公安、交通等部门从严从重实施联合打击。

六、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在整治期间各部门联合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在岗在位,坚决服从统一管理和调度。坚持依法严管与规范执法、文明服务有机结合,切实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二)强化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对集中整治责任落实情况和执法人员在岗在位、规范执法等情况进行督查。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务求整治实效。各部门要将此次行动与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突出整治重点,务求整治实效。

附件:

1.霍山县打击道路非法运营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霍山县涉嫌道路非法营运车辆信息摸排表

附件1:

霍山县打击道路非法营运集中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仰玉晶(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邢马军(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余全胜(交运局)

但修文(县公安局)

李  康(县应急局)

刘太金(县委网信办)

饶  猛(县城管局)

汪九斌(县融媒体中心)

柯永升(县司法局)

程明红(县信访局)

朱启洲(衡山镇)

涂习胜(与儿街镇)

高  阳(下符桥镇)

张  焱(但家庙镇)

伍凤麟(单龙寺镇)

俞秀水(东西溪乡)

吴义云(磨子潭镇)

马克超(大化坪镇)

王业平(黑石渡镇)

高  武(佛子岭镇)

周  毅(落儿岭镇)

程  晨(诸佛庵镇)

卢晓虎(漫水河镇)

杨  帆(上土市镇)

庞文刚(太平畈乡)

李文龙(太阳乡)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张厚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平、许道胜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各相关单位抽调组成,负责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附件2:

霍山县涉嫌道路非法营运车辆信息摸排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2021年   月   日

姓名

车号

详细住址

经营线路

涉嫌招揽旅客的微信群名称及相关证据

备注

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

(2021年8月2日)

8月2日,县长张守锐主持召开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副县长仰玉晶、王强、李志刚、郝晓武、朱静,县人武部部长林楠,县政府党组成员高若愚、刘朝东、贺新建出席会议。副县长崔道富因公请假。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司法局、督查室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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