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
一、标准出台制定背景和依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按照《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霍政〔2011〕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公布”。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县政府对主动配合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随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二、标准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霍山县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且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县城乡建设局启动《霍山县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修改工作,12月份形成草案。12月至2月份期间,履行了征求县直部门及乡镇意见、专家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经充分酝酿、反复讨论修改,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霍山县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
四、工作目标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日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分为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标准、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损失费三部分。
第一部分 规定了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第二部分 规定了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第三部分 规定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损失费补偿标准。
六、创新举措
提高了停产停业损失、附属物等补偿标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此次修订适当提高了以上补偿的费用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为解决安置房交付后需要装修、不能即时入住,并由此产生部分费用问题。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打算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政策的关键在于落实。新颁布征收管理办法将于今年2月2日实施。下一步,县住建局将在如下几个方面重点抓好贯彻落实。
首先,充分利用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方式全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对群众关注的被征收房屋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热点问题,做好充分解释说明,让广大群众尽快了解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
其次,大力开展政策宣讲培训,使全县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政策、熟练运用政策。
再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指导督导活动,对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全县房屋征收依法平稳健康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