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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管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11-02 16:55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霍政办秘〔20217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日   

 

霍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政府投资建设或农户自行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包括厕所污水、洗衣污水、厨房污水和洗浴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站,动力、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三格式大化粪池及氧化塘或人工湿地等。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基础,运维是关键,长效是根本。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注重长效,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科学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先易后难、先点后面,以点带面、逐步推进。优先解决人口集中居住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美丽乡村中心村的污水治理问题。

第七条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与农村改厕相衔接。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可分为:纳管处理、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三种方式。纳管处理是指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集中处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将村庄及周边较大范围的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收集,采用动力、微动力等处理技术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是指对单户或相连多户产生的生活污水就近收集,分别采用整体式大化粪池、三格式大化粪池等简易处理技术,并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等就地生态治理。

第九条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类排放标准。其它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427-2019)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专业化运维。

(一)乡镇政府驻地及衡山镇永康桥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按照《霍山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由安徽森特公司负责。

(二)美丽乡村中心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机制的通知》(霍美组〔20211号)要求,由所属乡镇负责运维和管理。

(三)其它镇村及农户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由所属乡镇负责运维。

(四)污水管网由各乡镇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站运行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监测、定期维护记录、运行信息报告、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维修、更换零部件等原因导致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乡镇政府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说明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时段和影响等,并尽快完成修复,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经费由县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和有关项目资金组成。

(一)乡镇政府驻地和永康桥村污水处理站运维费用,在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资金中安排,若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不再实施,则运行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2018年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纪要)。污水管网的维护、修缮由所属乡镇负责,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可以申请相关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二)美丽乡村中心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由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作为美丽乡村中心村长效管护补助经费,乡镇要落实一定管护预算资金,村级要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长效管护和设施维护(霍美组〔20211号)。

(三)其它镇村及农户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由所属乡镇统筹安排。

(四)污水管网维护经费由各乡镇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域内分散式处理方式的卫生厕所和三格式化粪池的规划、建设、指导、推进工作;县美丽办负责监督指导美丽乡村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的协调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污水管网的维护和修缮。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巡查制度,分村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按照“谁委托谁考核”的原则,加强对运维机构的考核和管理,督促第三方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运维管护职责。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美丽办等监督管理单位应主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和运行单位的监督,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纳入当年生态文明、农业农村及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考核。

乡镇政府应同步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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