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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8-16 15:25 信息来源:霍山县审计局  字体:[  ]

    ①制定背景和依据:制定背景:2019年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相继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审计机关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审计转型,从全面审计转为重点审计,不得强制要求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应开展控制价(标底)审核,对以审代结问题开展专项清理。20214月,省审计厅派出督查组对我县依法审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指出霍山县政府对地方性法规或审计机关出台的制度未及时清理和修订完善及计划外开展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等问题,要求我县及时整改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依据: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文件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政府投资审计要严格规范、依法依规,即要突出重点,又要要结合县情县状,即要符合规定又可允许地方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因此我县在结合县情并考察外地县区较好做法的基本上,进一步修定完善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全县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

研判和起草过程:在前期工作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对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整合。并于202177日至713日对修订的内容以《征求意见稿》形式书面征求县相关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版)》,上报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工作目标:一是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二是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三是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四是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

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县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项目。

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县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以及其他政府交办工程的审计,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

修订为: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以及其他政府交办工程的审计,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成果文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解读:该条款与审计署、省审计厅有关文件规定存在冲突,不符合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工作的有关要求。

2.第十一条  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对超过时限未申请审计的,审计机关将予以公告。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其审计时间和方式。

修订为:第十一条  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行业有规定,从其行业规定),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对超过时限未申请审计的,审计机关将予以公告。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其审计时间和方式。

解读:该条款为征求县相关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

3.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约定在审计定案前保留不低于合同价款15%的待结价款。

解读:该条款删除。该条款与审计署、省审计厅相关文件规定存在冲突,属于需要进行及时整改的内容。

创新举措:近年来,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和规范了地方政府建设项目造价审核的管理漏洞,管理项目较多,管理力度较大,投资审计工作对节约有限的县级财政建设资金,防控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及国有资金流失,发挥了极大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力维护造价市场竞争,打击了中介机构竞争的不合规、不合法现象。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一是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及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的相关要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法规,在具体细节和操作程序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做到依法独立审计。二是严格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并持续推进,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三是加强对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逐步加强从中介机构的选择、考核、质量、能力、职业道德、廉政等各方面进行考核、监督。四是逐步做到投资审计从单一的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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