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办理单位:霍山县教育局
办理条件: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办理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
7、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除应当提交上述第一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第二条中3---9项材料。
四、申请变更和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章程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办理时限:9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及时间:县教育局民管办;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0564-5022921